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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重股权结构

Dual-class Shares
所属模块:治理控制(第12-14讲) · 第14讲:控制权与治理机制
掌握度自评
暑期共创提示 · 本页为 2026 暑期治理控制模块(共创 7 月批次)的精修版本。后续将持续补充更多科创板/港股 WVR 案例与 EAT 三维深解。期待您的反馈与共建。

一句话定义

双重股权结构(Dual-class Shares)是一种股权架构创新:同一公司发行两种或多种投票权权重不同的股票(常见 A/B 股),创始人或管理层持有的高投票权股票(super-voting)允许其以较少的现金流所有权保持对公司的战略控制权。这是 21 世纪以来科技公司应对"控制权稀释"挑战的标准治理工具。

典型结构对比

公司 上市地 创始人持股(投票权) 经济利益(%)
Google (2004) NASDAQ 佩奇/布林 ~51% ~15%
Facebook (2012) NASDAQ 扎克伯格 ~58% ~14%
Alibaba (2014) NYSE 马云/蔡崇信合伙人制度 ~10%
百度 (2005) NASDAQ 李彦宏 ~52% ~16%
京东 (2014) NASDAQ 刘强东 ~78% ~16%
小米 (2018) 港股 雷军 ~31% ~31%(同股同权)
美团 (2018) 港股 王兴 ~48% ~11%(A/B 股)

EAT 三维解读

Subjectivity
主体性:控制权作为创业者的核心诉求
双重股权结构直接回应创业者的使命感诉求(mission-driven):在长周期、重资产、强愿景的项目中(如新能源汽车、芯片、AI),创始人需要摆脱短期资本市场压力。EAT 框架中,这种"对使命的承诺强度"属于主体能动性(agency)的核心维度——双重股权结构是这种主体性的制度性表达
Contextuality
情境性:在什么监管环境/资本生态中可行?
双重股权的可行性高度依赖资本市场的成熟度。NASDAQ 自 1980 年代起允许多重股权,NYSE 2010 年代跟进,香港 2018 年 4 月通过 WVR(同股不同权)规则,科创板 2019 年开闸,创业板 2020 年跟进。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在于:从"完全禁止"到"有条件允许"的政策转向本身,即构成对创业者的制度信号。
Processuality
过程性:控制权的生命周期
双重股权结构的设计应考虑三个时间维度:(1) IPO 前:是否有创始人信任危机(融资过快稀释);(2) IPO 后 5-10 年:创始人的战略判断是否仍有效;(3) 夕阳期:控制权交接机制(sunset clause)是否合理。许多公司(如 Google)设计了"重大事项仍按同股同权"的折中机制,以平衡控制权与外部监督。

学术溯源

Gompers, P.A., Ishii, J. & Metrick, A. (2010). "Extreme Governance: An Analysis of Dual-Class Firms in the United States."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, 23(3): 1051-1088.
双重股权结构研究的奠基性文献。系统分析 1979-2007 年间美国上市公司中的双重股权现象,发现其在科技公司 IPO 中的比例从 1980 年代的 0% 上升到 2000 年代的 25%+。
Jordan, B.D., Kim, S. & Liu, M.H. (2016). "Growth Opportunities, Short-Term Market Pressure, and the Dual-Class Share Structure."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, 41: 304-331.
证明双重股权结构在公司处于高增长机会 + 短视市场压力情境下更具价值,创始人通过控制权保护能做出更长期的战略投资。
Masulis, R.W., Wang, C. & Xie, F. (2007). "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cquirer Returns." Journal of Finance, 62(4): 1851-1889.
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:外部董事独立性、独立委员会机制对创始人决策的制衡作用,为双重股权结构的"治理补偿机制"提供理论支持。
Wang, T.Y., Cao, J. & Lin, N. (2024). "From Sibship to Entrepreneurship: How Founder Tie Strength Shapes Venture Governance."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Management.
蔺楠教授与团队成员 Wang & Cao 合作的研究:在中国情境下,创始人之间的"家族关系强度"会显著影响双重股权结构的选择与执行效果。
蔺楠, 陈思睿 (2025). 《创业资源动员与治理:中国情境下的制度创新》.《外国经济与管理》.
系统梳理中国情境下双重股权结构的本土化实践,包括科创板"表决权差异安排"、合伙人制度等中国特色治理工具。

本土化代表案例

① 阿里巴巴的"合伙人制度":中国式双重股权的变体
2014 年纽交所上市时,马云及其团队持股不到 10%,但通过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(28-30 名合伙人,可提名过半数董事),实现了对董事会的实质性控制。这一制度设计既借鉴了双重股权的控制权保护思想,又避免了双重股权在经济利益上的过度倾斜(合伙人不持有超级投票股,提名权是软权力)。是本土治理创新的典范。
② 小米:AB 股 + 同股同权的折中
2018 年港股上市,雷军采用"同股同权 + 创始人受益"的双层结构:所有股份投票权相同(A 类),但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保留了大量表决权委托。这一设计回应了港交所初期对双重股权的审慎态度,在保留控制权符合监管之间找到平衡。
③ 美团:科网公司双重股权的典型范本
港股 WVR 制度落地后,美团 2018 年上市采用标准 A/B 股结构,王兴持有11% 经济利益 + 48% 投票权。在美团进军外卖、网约车、社区团购等多个"百团大战"中,创始人长期主义决策(即便短期亏损扩大)得以保障,验证了双重股权在高竞争强度行业中的价值。

核心争议与边界

支持方论点:保护创始人愿景,促进长期投资,降低敌意收购干扰,在科技/重资产行业有显著价值。

反对方论点:中小股东治理权利被削弱,创始人犯错难纠正(参考 Snap 上市后股价波动案例),缺乏"日落条款"(sunset clause)可能造成永世控制

折中方案:(1) 限定权力差异倍数(如最高 10:1);(2) 重大事项仍按同股同权;(3) 设置"日落条款"(7-10 年后转为同股同权);(4) 强化独立董事制衡机制。

相关概念

学习建议

理解双重股权结构,建议把握三个辩证关系:

  1. 控制权保护 vs 治理效率:为什么双重股权在科技公司更普遍?因为科技公司的"无形资产-长期价值"特征更突出
  2. 创始人使命 vs 股东利益:如何通过日落条款、独立董事等机制平衡两者?
  3. 中美比较:中国科创板/创业板/港股 WVR 的差异(中国对表决权差异倍数有更严格限制)

重点案例对比:Google(标准 AB 股)、Alibaba(合伙人制度创新)、Snap(无投票权新股)、Facebook(扎克伯格绝对控制)四种范式,理解"控制权"这一核心要素在不同治理结构中的不同实现方式。

双重股权结构不是"创始人特权",而是信息不对称情境下保护长期人力资本投入契约工具。它的有效性取决于:创始人的使命真实度、外部董事的独立性、监管框架的成熟度,以及最重要的——创始人决策的事后验证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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